第四十二条

有效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全省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区片综合地价的具体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区片综合地价,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不得连续重新公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