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土地转用和征收第三十二条有效建设占用土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