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等设施用地(以下称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