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等设施用地(以下称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