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谁占用谁补偿的原则,分别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承担耕地补偿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