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涉及土壤污染防治、林业管理等内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及其登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