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包括规划目标、范围期限、空间格局、空间分区和用途管制、近期规划和实施措施等内容。

省、设区的市、县(市)编制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