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第十条有效本省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下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服从上级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应当服从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相互协同,符合总体规划并与详细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