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分规定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提出建议,依照法定程序争取国家支持。

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省、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由制定机关依法作出决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