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四章 贸易便利第三十二条有效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的管理为一线管理,与境内区外之间的管理为二线管理,实行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监管模式,优化监管措施,创新监管制度,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自贸试验区允许对符合条件的集团公司实施集团保税监管,探索开展高端制造全产业链保税模式改革。自贸试验区推动对研发科研类企业进口的研发用样品采取信用监管放行新模式,对产品实施风险分类监管,探索优化特殊物品检验检疫流程。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