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包括南京片区、苏州片区和连云港片区(以下简称片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