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自贸试验区落实改革试点任务,推动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优先在自贸试验区实施重大改革举措、布局重大创新平台,在规划、土地、环境保护、能源利用等方面给予支持。

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承担片区建设主体责任,加强政策、资金、组织、人才等保障,推进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