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

未标注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部分)
法律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1990年4月4日
条文数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决定:

一、自1997年7月1日起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域包括香港岛、九龙半岛,以及所辖的岛屿和附近海域。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区域图由国务院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