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章 工资清偿第十八条有效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