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态文明内容贯穿国民教育全过程,编制具有地方特色的生态文明建设读本、开发制作多媒体视频资料。

公务员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各类社会培训机构应当将生态文明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