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第三章 生态安全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研究与保护工作,开展动植物资源调查研究,保护青藏高原特有珍稀物种和种质、基因资源,防范和治理外来物种入侵。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禁止滥食野生动物,完善野生动物肇事损害补偿机制。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