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的决定
未标注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部分)
法律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1997年3月14日
- 条文数
-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
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的决定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设立重庆直辖市的议案,决定:
一、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撤销原重庆市。
二、重庆直辖市管辖原重庆市、万县市、涪陵市和黔江地区所辖行政区域。
三、重庆直辖市设立后,由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其管辖的行政区域的建置和划分作相应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