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三章 扶持与服务第十九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水产养殖等生产设施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按照国家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