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考核体系。

对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