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