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的经营者未履行森林草原防火责任的:

(一)森林、林木、林地内的经营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天然草原、人工草地内的经营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