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的经营者未履行森林草原防火责任的:(一)森林、林木、林地内的经营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天然草原、人工草地内的经营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