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由火灾肇事者、起火单位、管护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确实无力负担的部分,由当地县(区)人民政府承担。

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县(区)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跨行政区域火灾扑救产生的费用,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