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期限的决定(失效)
未标注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部分)
法律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7年4月27日
- 施行日期
- 2017年4月28日
- 条文数
-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期限的决定
(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研究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中的有关问题,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期限延长一年。延长期满,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对实践证明可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会同有关方面提出修改相关法律的意见;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本决定自2017年4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