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区和市合并后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前换届问题的决定(失效)
未标注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部分)
法律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1983年5月9日
- 施行日期
- 1983年5月9日
- 条文数
-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区和市
合并后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前换届问题的决定
(一九八三年五月九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前许多省、自治区正在进行地区和市合并或者地区和市合并的试点工作,为了有利于这一重大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决定:由于地区和市合并,市人民代表大会需要提前换届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