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未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文

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部分)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3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