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未标注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和检察(包括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

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部分)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3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