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市、市辖区和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直接向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下达属于自己承担的工作任务。确需居委会协助办理的事项,必须经市、市辖区和县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同意并统一安排。对需要由居民委员会代办的事务性工作,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具体办法由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