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居民委员会的生产、经营收入除依照国家规定缴纳税费外,主要用于下列项目:

(一)扩大生产、经营、补充流动资金;

(二)兴办公益事业、社区服务设施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所需的活动经费;

(三)改善生产、经营单位职工福利;

(四)补助居民委员会办公经费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生活补贴及缴纳养老保险费。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