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第三条已修改下列区域内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一)莲都区行政区域内;(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和镇建成区、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连片村庄建成区内。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并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