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从事婚庆、殡葬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不得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