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二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成员出缺或因故不能继续担任职务时,由居民会议及时补选。居民小组组长由居民推选,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