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引黄工程管理单位维修、维护工程设施,应当依法保护沿线群众的合法权益。需要临时使用工程管理范围以外土地的,应当依法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