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科普工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宣传科学技术知识,普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改善环境、安全生产、应急避险、防病防疫、健康生活、合理消费、循环经济等观念和知识,倡导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

科普工作应当反对和抵制伪科学,不得以科普为名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