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采取措施,引导农民移风易俗,革除陋习,反对愚昧迷信活动;组织农民学习先进实用的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技术,引导农民学习商品生产、市场营销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鼓励科技人员到农村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技服务活动。

乡(镇)、村的文化站、广播站、电视站等场所应当结合当地的特点,宣传科学、文明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