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办法第十三条有效有条件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应当向公众开放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场地、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实行长期开放。政府举办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向公众开放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场地、设施的,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政府举办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定期举办面向公众的公益性科普讲座。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