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有条件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应当向公众开放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场地、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实行长期开放。

政府举办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向公众开放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场地、设施的,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政府举办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定期举办面向公众的公益性科普讲座。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