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对现有科普场馆和设施应当加强利用、维修、改造;省、设区的市应当建立科技馆。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建立科技馆。尚无条件建立科技馆的县(市),应当利用现有的科技、教育、文化等设施开展科普活动,设立科普画廊、橱窗等。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