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扶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政策、措施,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