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太阳能、风能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为太阳能电站和风电场的勘查、选址、建设、运营等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