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太阳能、风能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为太阳能电站和风电场的勘查、选址、建设、运营等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