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建设气候资源监测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气候资源监测和资料的收集、审核、处理以及资料的传输、储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保密规定。气候资源监测和资料传输,应当使用国家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专用技术装备。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