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应当与国有资产监督工作相结合,每年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