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十日内,整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按照相关规定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跟踪督查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