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及其报告和编制说明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