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国家安全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