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社会监督信息员,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单位和个人履行地质环境保护责任情况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