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工程建设、地质环境监测、治理、地质遗迹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