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补选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原选区应当重新核对选民名单,对选民变动情况进行补登或者除名,并在选举日的七日之前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