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第九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辞职第五十六条有效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市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代表辞职的具体程序,依照《选举法》第五十三条至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