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牧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妇女代表比例不低于20%,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有较多统战人士、归国藏胞的地方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应当有适当名额的统战人士、归国藏胞代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