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也可以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进行选举。
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对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选民,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二名以上工作人员用流动票箱上门就选。流动票箱的投票应当在本选区计票前完成。
县、乡两级同时选举时,可以在同一投票站分别进行投票选举。
选民直接选举的投票时间一般为一日,在流动性大、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选区可以在选举之日起三日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选举委员会决定。投票需要两日以上的,已投选票应当由监票人封存并妥善保管。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