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公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

有违反此项规定情形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