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照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政党、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推荐候选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推荐者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

政党、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或者代表推荐的候选人应当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不得调换、增减。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